学生管理工作职责
发布日期:  2016-12-20 10:41: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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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章 学生处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学校授权下制定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广泛论证、统一意见后,报请院领导经批准后在全院实施。

第二条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条  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制定学院学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工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各系(部)实施。负责学生德育考评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制定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条例、考核标准、培训规划等工作。负责优秀班主任(辅导员)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第六条 负责对各系部学生日常管理的抽查、督促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对各系部所有学生管理工作内容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做好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实施,检查各系学生遵守校纪和维护校风情况。

第九条  配合保卫处等其他部门,做好学生意外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评优评先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参军入伍学费补偿以及免学费等助学工作的审核和报批。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学校大型集会或活动的统筹规划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对新生和毕业生进行系列教育的规划与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配合团委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学生保险业务,做好学生保险理赔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家校信访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上级部门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系部学生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系部主任、副主任是本系部学生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负责本系部班主任(辅导员)的聘任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优秀班主任(辅导员)的提名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本系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新生报到、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和纪律等教育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思想动态调查、研究、分析、汇总与信息交流工作;协助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生涯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本系部学生学费的督促、催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本系部学生德育考核的初评工作;负责奖学金、贫困学生补助等资助初审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评优评先的初评工作,做好先进班集体评选等的提名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本系部班级的纪律、卫生等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做好组织本系部学生参加学校大型集会或活动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本系部学生意外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负责本系部学生家长的信访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本系部有关学生管理工作情况的记录、材料信息的收集、存档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学生管理工作

 

附件:

 学生处处长职责

第一条  忠于职守,工作主动,负责学生处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负责处室建设,组织本处室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布置任务,检查落实。

第三条  负责拟定学生处的工作要点,审核、决定落实学生处各项重要工作。负责起草学生处重要文件、学生管理制度,审定本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做好本处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学生的休学、转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及学籍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负责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议,组织学生干部培训。

第七条  审核与报批有关学生管理的经费支出。

第八条  负责与上级的工作联系,协调与其他处、室及系(部)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  负责学校大型学生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条  制定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条例、考核标准、培训规划等工作。负责优秀班主任(辅导员)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对各系(部)学生工作及专、兼职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协调各系的学生管理工作,掌握班主任及学生的思想动态,并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并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负责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勤工助学经费等资助的审核、使用和报批工作。

第十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稳定和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处副处长职责

第一条  协助处长全面处理本处的业务工作,对处长负责。

第二条  审查对各系的工作考核,力求数据准确、无误。

第三条  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和毕业生离校工作。

第四条  负责特困生资助和勤工俭学指导工作。

第五条  指导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配合团委做好学校心理健康工作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

第七条  负责全校学生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各系(部)落实学生安全工作各项制度。

第八条  负责指导各系(部)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系(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第九条  负责协助处长组织各类全院性学生工作专项检查,主持对系(部)学生工作的专项抽查。

第十条  负责协助处长组织对各系(部)学生工作及专兼职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指导各系做好学生德育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校长和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处管理干事职责

第一条  负责处理学生处日常办公事务,领取发放办公用品。

第二条  负责本单位报纸、刊物的领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负责各种文件、资料的收发、存档、保管工作,严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  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印发工作。

第五条  负责本单位各类文件的起草、印发,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第六条  处室日常事物处理、各类文件以及公章印章的使用管理以及办公设备及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负责各类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做好本岗位工作计划与总结的上报工作。

第八条  做好全校学生的各类奖惩核查、登记工作。

第九条  负责学生管理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负责学生处校园网页的制作与维护。

第十一条  按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学生处、系部学生管理干部的阶段性值班。

第十二条  负责处室人员加班费、值班费、考勤的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学生处学籍管理员职责

第一条  在学生处的领导下,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原则,认真细致。

第二条  负责学生证、乘车优惠卡等证件的管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做好新生入学资料的编排,协调系部做好编班、注册、档案回收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毕业、升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纪律处分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负责学籍管理各类有关数据统计、计划报表等工作。

第六条  做好新生资格审核的相关工作。按时按要求办理新生注册手续和老生学籍管理注册。

第七条  按照办证的有关程序,及时办理合格学生的毕业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毕业证交接手续。

第八条  做好本岗位工作计划与总结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  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处档案管理员职责

第一条  根据档案法与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管理好学生档案。

第二条  建设健全并保管全院在校学生档案及历届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和质量。

第三条  负责学生档案的复查、数量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学生图像采集工作。

第四条  做好新生资格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负责全院学生各种档案材料的进档工作,保证学生档案材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第六条  负责学生档案的接收、分类、归档、存放、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移送、转递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学生档案的防潮、防虫、防盗、防火等工作。

第九条  做好本岗位工作计划与总结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  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文件精神,探索和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条  负责助学帮困、勤工助学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三条  负责院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核、安排、管理及劳务费发放工作。

第四条  负责全院学生的优秀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评定、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条  负责学生校园方责任险的办理、理赔等工作。

第六条  开展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情况调查、认定、统计、归纳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动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做好特困生、贫困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各系开展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做好本岗位工作计划与总结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       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干事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国家助学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  负责各类奖学金的审核、评定、上报工作。

第三条  负责中心的档案建设管理。

第四条  做好特困生、贫困生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做好在校学生经济状况的调查、统计、归纳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做好校内处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分配工作。

第七条  做好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考勤、工资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做好与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联系。

第九条  负责建立和维护学生资助网的工作。

第十条  积极寻找资源,为在校生拓展勤工助学渠道。

第十一条  做好本岗位工作计划与总结的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