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  2016-12-20 10:36: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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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贯彻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根据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按情节轻重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以下同)处分;

(3)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罢考、张贴大小字报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但经教育后认错较好,并能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后仍坚持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于故意损坏公共物品、他人物品或违章用电和学校禁用器具者,除按损坏物品照价赔偿外,对于故意损坏物品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上至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毕业生派遣、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缓发毕业证和报到证;若毕业生已经离校,则与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5)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水器等学校禁用器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宿舍、教室点燃蜡烛或焚烧物品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次作案价值在50至100元之间,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作案价值在100至200元之间或多次作案总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一次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作案未遂,但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些作案手段作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高年级学生不得强行向低年级和新入校学生借钱、以保护其安全为由要求请客、买物品等,一经发现,一律按敲诈勒索论处,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包括校内打架与校外打架)、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打架肇事者(不守秩序,辱骂他人或用其他各种方式挑衅引起打架事端者)的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肇事并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策划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与人打架者(虽不属肇事,但防卫过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者

(1)以“劝架”为由庇护一方,促使打架事端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有意帮人打架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为打架者提供凶器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或争执,邀校外人员来殴打本校学生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各种原因某学生纠集同学或校内学生与社会人员打架的,一经查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取消当学年或年度一切评奖评优之机会,造成的其它后果自负。

6、在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有主动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处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伤害者的医疗、医药费和必需的营养费用,而且要赔偿受伤害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聚众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酗酒闹事的处分:

(1)凡饮白酒者,一律给予警告处分;

(2)凡因喝酒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主要责任人记过处分;

(3)凡喝酒损坏公物者,按第五条处理;

(4)因喝酒耽误上课,或因喝酒生病者,按旷课处理;

(5)因喝酒造成不良影响者,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旷课的处分,按照《学生课堂考勤规定》来处理。

第十三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擅自缺考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凡考试、考查作弊和协同者,给予警告处分,并不予毕业;

2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二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让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擅自缺考一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缺考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者,如果行为失度,在校园或公共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双方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双方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征得宿管部门同意,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如有违犯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住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私自外宿者,第一次查处,通报批评;第二次查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查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私自校外租房或私自外宿者,在其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与学校无关,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对于品行恶劣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扰乱课堂、会场、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出言不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严禁学生在教室、图书馆、画室、公共场所抽烟,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校外犯有损学校声誉的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观看或复制、传播黄色淫秽录像、刊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校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利用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作伪证、包庇、销赃等)欺骗组织,隐瞒实情,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考试、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工作人员或领导进行威胁、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或两级处分:

(1)违犯校规校记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加重一级处分;

(2)在打架斗殴中执械伤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对检举者、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加重两级处分;

(4)受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两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

(1)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期的奖学金评定资格及评优、评先资格;

(2)如受处分的是党、团员,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属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罚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层次管理和报批程序:

(1)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班主任配合有关部门在事发后尽快完成调查工作(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有关材料及学生本人书面检查,报学生处;

(2)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3)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审核签发,主管校长会签。

第二十七条  关于学生申诉:

(1)如学生本人对自己所犯错误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2)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登记表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保留意见,或自接到处分决定起三日内,向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关申诉。申诉中与原定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校应给予复议(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关于善后工作:

(1)凡受处分者,应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同时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对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内有立功表现者,经批准可缩短察看期;察看期满,学校应根据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加重处分的决定;

(3)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主管部门解除其察看期,换发毕业证书;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十条  凡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