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大学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队伍的榜样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促进学生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团委委员会、宿管会)、社团、班等各级组织干部、学生团体干部等。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选拔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认真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热爱学生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
4、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6、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能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校级学生干部应以民主集中的方式产生;团体学生干部主要通过团体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
3、校学生干部在任职前必须进行公示。
第五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反映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及后勤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学生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思想倾向、严重违纪行为及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危及人身安全等问题的因素和苗头,以保护同学,维护学生安定团结的局面。
第七条 带领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带领同学学习、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政治学习、社会道德、法律及专业知识的学习;检查维持同学们的学习、生活纪律和秩序,进行教室、宿舍卫生管理,维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
第八条 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开展各种知识、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同学们多方面的能力。
第九条 校各级学生组织要积极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条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有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习要有考勤、有内容、有记录。
第十一条 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围绕学习、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布置工作任务以及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学生组织应制定工作例会制度,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例会由主要学生干部组织,有关领导或有关老师参加。
第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信任学生干部,恰当使用学生干部。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角作用。
第十四条 把德、智、体等各方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干部推荐给有关党组织。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干部个人档案中,并作为推荐各级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从政治思想、专业学习、工作业绩三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由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或推荐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以解聘或辞职。
1、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2、德育测评在班级后三分之一者;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4、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5、考核不称职者。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对在任期内不适应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奖励:
1、学校每学年将组织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应严格按照相关评选规定进行评优。
2、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大胆创新,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由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将结果计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