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团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促进广大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
第三条 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其会员一般不少于30人。
第四条 鼓励倡导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受校团委委托全面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团管理受校团委监督,同时受党委宣传部的检查和督导,以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六条 社团成员应是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八条 社团成立要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社团的发起人应考虑到学校学生的参与面。
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向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1、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获奖情况、班主任评语以及上学期成绩单);
2、有指定临时负责人并负责筹备工作,社团负责人要有团委的推荐意见;
3、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章程、活动内容、组织机构、经费来源、管理办法、发展方向等);
4、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第十条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协会发起人填写《学生社团申请审批表》,报校团委和学生处审批,经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成立后即可招收新会员,社团负责人从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征求意见后方可认可。
第十二条 宗旨与活动内容相似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第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学校不予承认,并禁止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四条 我校社团受团委统一领导,并在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成立后,由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统一办理社团会员证。
第十六条 社团每年要向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申请注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12月份,注册时提交以下材料: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财务收支情况;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社团注册表》予以注册,材料审查不合格及不注册的社团,以自动解散论处。
第十七条 社团组织的活动实行重大活动审批制度(重大活动主要包括:涉外活动、校际交流、校外人士讲座及全院性大型活动等),拟举办的活动须在三天前向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社团会费的收取标准由校团委根据社团性质和工作需要统一制定,各社团要严格根据标准进行收缴,不得私自进行增浮。各社团每年须就会费收缴情况和使用情况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并向本社团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由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自主决定。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应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社团管理实行定期例会和内部学术交流活动制度,由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社团参加,以提高会员素质,保证学生社团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将根据各社团一年的表现对社团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办法有:
1、民意测验:包括会员反映和非会员反映,年终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意见箱等一系列形式对社团进行全面测评;
2、活动评比:各社团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造性的开展活动,做到活动组织好,活动内容新,学生参与广,成绩突出;
3、综合指标:包括:注册登记、活动审批执行情况、财务情况、宣传情况、会议组织及出勤情况、违纪情况及其它;
4、以上三项分别占30、40、30分值。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与良性竞争,原则上我校社团总数的30%为优秀社团,10%为较差社团。
第二十二条 对优秀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对较差社团给予一年整改期,如仍达不到要求,予以淘汰。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领导、工作松散、活动不积极的社团以及违纪社团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直至开除和解散。
第二十四条 每年评选一次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并计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