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生请假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6-12-20 10:27: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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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关于规范学生请假制度的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校纪建设,特对在校学生请假行为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确有原因需请事假者(班主任核查情况属实后)需提前至少一天请假;如果请病假必须有本校医务室意见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补假时要有家长亲笔信说明(必要时请家长来校说明情况)。

三、 学生须填写统一、正规的请假条。

四、 批假权限:请假2天(含2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须经本系批准;请假5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须经学生处批准;7天以上者须主管校长批准。

五、 节假日前、后一周请假审批权限上升一级。

六、 班主任保留“存根”部分,“请假条”部分由学生所在班级存放留做考勤依据。

七、 学生请假期满,应按要求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如需继续请假,须按原请假手续办理续假。

八、 班主任、系、学生处及主管校长在各自批假权限内实行登记制度,并根据登记情况对请假学生进行信息追踪。

九、 严禁班主任签署空白请假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