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堂考勤规定
发布日期:  2016-12-20 10:24: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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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堂考勤规定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学生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作风,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外出写生、考察、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政治学习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及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进入教室应注意仪表整洁,不得赤膊、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

三、学生上课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上课铃响后,立即就座,等候老师上课。

四、上课和自习时要保持安静,不准看电视,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做影响他人学习的动作。

五、学生要尊敬老师,注意礼貌。老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需要提问时,应先举手,在老师同意后,再起立提问。

六、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室或将老师或学生叫离教室。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开教室,必须经老师同意。

七、注意维持教室内的清洁卫生,不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严禁吸烟,不许吃零食。

八、爱护教室内各项设备,不要随意挪动或损坏,如有损坏,应负责赔偿。

九、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同时报告班主任。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十、学生上课时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十一、课堂教学(含专业课)无故不到者,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写生、考察无故不参加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无故不到者,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政治学习一次无故不到者,按旷课2学时计。

十二、学生因故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须经学生处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须报主管校长批准。请假手续必须事先办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节假日前、后一周请假审批权限上升一级。

十三、请假条一式三份,一份交由本班班主任保存,一份交公寓办备查,一份交学生处存档。

十四、学生请假期满,应按请假权限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如需继续请假,须按原请假手续办理续假。

十五、严禁班主任签署空白请假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六、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由班委负责。每周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十七、对旷课者,根据一学期累计的旷课时数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旷课15(15)至25(65)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旷课26(66)至35(7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36(76)至45(8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46(86)至55(9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56(96)至65(10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66(106)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说明:

1.括号内为中专学生旷课课时标准。对旷课学生的每次处分,学生处应及时公示并告知该生,所有材料备存一份。

2.对旷课学生每达到一个档次时,班主任及时向学会处报告,由学生处发出通知提出对该生预警。

3.对旷课学生的旷课课时在原有基础上累加。

十八、对旷课学生处分的管理和报批程序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