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原则上不予注册。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复核后,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离校进行治疗休养。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校财务处缴齐学费、住宿费(不交住宿费须向财务处出示公寓办签字的外宿证明)等有关费用后,凭交款凭证和班主任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生处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班主任在开学后一周内须向学校学生处报送暂缓注册和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与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无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
教务处应于每学期期末在学生考试成绩结果出来后,按时向学生处和各班班主任转交学生成绩两份(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处和各班班主任备存。学生补考成绩做法同上。
第九条 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学生,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考核之前一周内,凭学生处批准的请假条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补考合格者,按60分计算;60分以下按实际得分计入成绩册,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末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以补考计算。缓考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末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以正考计算;若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学校开设的所有教学科目,每缺考一门视为缺考一次。学生第一次缺考,可参加下学期的补考,其补考成绩暂不承认,可作为升级的参考;若其在以后的学习中,不再犯此错误,毕业前可对此成绩预以认定。学生若再次缺考,不再准许参加正常补考,第一次补考成绩不预认定。
学生在考场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第一次作弊的学生可参加下学期的补考,其补考成绩暂不承认,可作为升级的参考;若其在以后的学习中,不再犯此错误,毕业前可将处分撤销,恢复补考成绩对此成绩预以认定。学生再次作弊,不再准许参加正常补考,第一次补考成绩不预认定。
第十三条 每学年课程补考后,仍有两门或两门以上科目不及格者,按留级处理。每学期课程补考后,仍有两门或两门以上科目不及格者,按降级处理。
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给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一年后向教务处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
毕业设计不及格者,可在毕业生离校后一个月内给予补充答辩一次。再不及格者,发放结业证,并向指导教师领取新的毕业设计任务,离校后自行完成。一年后向教务处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
第十四条 学生的学年成绩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评先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先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免修
第十五条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因生理缺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体育组同意,基础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成绩按60分计算。不宜从事某种实践教学活动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处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在完成其指导教师布置的相应作业、任务后,成绩按60分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四级以上,可申请英语科目免修,成绩按80分计算。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毕业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相关政策和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原则上,学生入学后不予转专业,确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受学生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和特殊原因,转专业更有利于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2、入学第一学期后;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录取为3+2分段制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注册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毕业年级者;
6、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者;
7、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8、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必签字),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学生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并在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备案。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入学后二周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末提出申请,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成绩由教务处负责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认定。学生有未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可以申请修读,取得该课程成绩,并按正常情况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须有家长签字同意),班主任核实,学生处审查并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因病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费用自理;
3、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因病休学的学生,另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向学生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学生处审核同意并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并参加班级各类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全部及格或只有一门不及格者,应准予升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以上科目不及格不得升级,作留级处理。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以上科目不及格者,不得跟班,作降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按学校规定留级的学生,可随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并按学年交纳相应学杂费。降级的学生,可随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只准许一次。如再出现留、降级情况者,则按劝其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达到留、降级标准,且不愿按学校规定留级者;
2、在校学习年限超过5年者;
3、按规定应予休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6、经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10、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四十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公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2、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等相关材料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学习期滿,学习成绩末达到合格标准者
2、德育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在校期间作弊累计两门次者;
4、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两次以上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因课程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回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合格的德育成绩而结业的学生,允许结业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行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但中专学生按《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